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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党的问责条例PPT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党的领导干部忠实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党的领导干部忠实履行职责、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廉洁自律,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党的问责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做到事业发展到哪里、党的建设就推进到哪里、问责就跟进到哪里,为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提供有力制度保障。第三条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第四条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第五条问责应当分清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或者行为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党员干部同时承担个人责任。第二章 问责情形第六条党组织领导班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一)党的领导弱化,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在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或者在处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二)党的建设缺失,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组织生活不健全,党组织软弱涣散,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作风建设流于形式,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问题突出,党内和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的形象,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三)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四)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失责,管辖范围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五)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的;(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第七条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一)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力,工作严重失误或者给党和人民事业造成重大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二)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或者贯彻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等制度不力,导致本地本部门本单位政治生态恶化的;(三)领导软弱懈怠、工作无所作为,或者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弄虚作假、铺张浪费现象的;(四)在党建工作、思想政治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等方面失职失责,或者管辖范围内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五)对群众反映强烈、期待迫切的问题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六)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腐败问题依然突出、群众身边腐败问题严重、腐败案件频发多发的;(七)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第八条党的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命令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的;(二)工作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弄虚作假问题的;(三)工作中弄权贪腐、以权谋私的;(四)工作中有弄虚作假,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五)泄露党和国家秘密,危害党和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六)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有“四风”问题的;(七)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贻误事业发展的;(八)对群众反映强烈、期待迫切的问题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九)工作中,对下属失管失察,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第三章 问责方式第九条问责方式主要有:(一)通报。进行严肃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切实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二)诫勉。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危害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措施。(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危害严重,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依据规定合并使用。问责方式严重影响党的形象和威望,损害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能力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问责。第十条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问责:(一)对党中央、上级党组织三令五申的指示要求,不执行或者执行不力的;(二)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不如实回答组织询问的;(三)对巡视等党内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的;(四)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问责的情形。第十一条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问责:(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工作,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三)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情形。第四章 问责程序第十二条问责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党中央以及省部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有权对下级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问责。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及其组织部门、工作部门应当依规依纪履行问责职责。第十三条对党组织问责的,应当依据职责权限由上级党组织决定;对党的领导干部问责的,应当依据职责权限由上级党组织或者纪检监察机关决定。其中对党的领导干部,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有权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第十四条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或者党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组织部门通报,组织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相应手续。第十五条被问责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诉。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提出申诉的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内法规为准绳。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第十六条被问责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应当严格执行问责决定,按照要求整改落实。问责决定作出后6个月内,被问责党组织应当向问责决定机关写出整改情况报告,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和被问责的领导干部应当向问责决定机关写出书面检讨。问责决定机关收到整改情况报告后,应当组织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整改情况报告、书面检讨或者履行问责情况报告上级党组织。第五章 附则第十七条问责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八条问责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此条例仅供参考,具体问责情形和问责程序可能因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在实际操作中,应依据相关党内法规和规定,结合具体情况进行问责。同时,问责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确保问责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