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PPT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的管理,保护种子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的管理,保护种子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农作物种子应当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本办法所称标签和使用说明,是指印制、粘贴、固定或者附着在农作物种子包装物表面及内外的文字、图形、符号等信息。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第二章 标签和使用说明的内容第五条 标签应当标注下列事项:(一)作物种类、品种名称、审定编号、审定情况、适宜种植区域及栽培要点;(二)生产商名称、生产地址、联系方式;(三)生产日期、批次号或者批次号+流向;(四)主要性状及风险警示;(五)检疫证明编号;(六)净含量及规格;(七)封缄标识;(八)其他应当标注的内容。第六条 使用说明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作物种类、品种名称、审定编号、审定情况、适宜种植区域及栽培要点;(二)种子生产经营者信息,包括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三)生产日期、批次号或者批次号+流向;(四)主要性状及风险警示;(五)净含量及规格;(六)栽培措施、种植条件和注意事项;(七)农药残留物含量;(八)其他应当说明的内容。第七条 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农作物种子相符,不得虚假标注。第三章 标签和使用说明的管理第八条 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制作。其中,标签的制作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签通则的要求。第九条 农作物种子生产者、经营者应当在种子收获、加工、包装等环节制作标签和使用说明,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同时,应当按照规定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 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应当清晰、易于识别,能够真实反映农作物种子的实际情况。禁止伪造、变造、冒用或者使用无效的标签和使用说明。第十一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的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制作、粘贴、固定或者附着农作物种子标签的;(二)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的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三)伪造、变造、冒用或者使用无效的标签和使用说明的。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的;(二)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的。第十四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则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