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室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PPT
引言为了规范中小学教师的职业行为,维护教育秩序,保障学生权益,特制定本处理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所有中小学的教师,包括公办和民办学校的教师。第一章 总则第...
引言为了规范中小学教师的职业行为,维护教育秩序,保障学生权益,特制定本处理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所有中小学的教师,包括公办和民办学校的教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学生、参与教研活动等方面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教育方针政策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第二条处理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应当遵循公正、公平、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第三条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教师职业道德监督机制,加强对教师职业道德的教育、宣传和培训,预防和减少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发生。第二章 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第四条教师应予处理的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包括: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第五条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泄露学生隐私和个人信息不尊重学生人格尊严侮辱、歧视学生在课堂上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思想违规参与商业广告活动未经批准擅自离职或旷工第三章 处理程序第六条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存在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第七条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第八条对于拟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第九条给予教师处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第四章 附则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育部负责解释。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本办法修订时,由教育部负责起草,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以上是中小学教室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完整内容,希望能够为广大教育工作者提供明确的指导,共同维护教育秩序,保障学生权益。